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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84號
原 告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子強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柒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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