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勞訴,1,201703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訴字第1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聯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俊
訴訟代理人 謝憲杰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卉薰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陳致祥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被告即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