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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108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徐華憶
盧治宇
被 告 黃瑋銘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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