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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343號
原 告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被 告 蔡汶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路00號4 樓之1 ,有其個人戶籍資料1 紙附卷可考,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自有管轄權。
此外,原告以旅遊契約為請求權基礎,惟其所提出之相關契約文件內並無債務履行地之約定,尚難僅憑兩造係於臺北車站內簽約之事實,遽認本件債務履行地在臺北市中正區。
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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