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小,1378,2017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37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彭政順
原告與被告陳建璋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4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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