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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436號
原 告 阮韻璇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壹諾廣告行銷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9,8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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