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097號
原 告 萬勝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力行
訴訟代理人 林士聖
被 告 王英任
追 加被 告 林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十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