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小,462,201705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462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李詩詠律師
被 告 協興隆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昭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106年6月6日前補正被告之主委當選證明及管理委員會之備查資料。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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