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小,841,2017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北小字第84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陳雅惠
被 告 蕭淑惠 原住臺北市○○區○○街00號6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玖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伍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參仟玖佰肆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150元
合 計 1,15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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