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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922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陳立為
被 告 蕭欣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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