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小,952,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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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北小字第952號
原 告 陳品瑄
被 告 周艷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經營之「卡比喵不專業代購」臉書社群網頁上,用以展示「泰國原裝正品bory嫩紅素」之商品照片,是原告的攝影著作,被告竟侵害原告之著作權,擅自重製,並刊登在其所經營之蝦皮拍賣網站頁面上用以展示銷售商品,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3萬元等語。

並聲明:1.如主文第1項所示。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查被告明知刊登在原告經營之「卡比喵不專業代購」臉書社群網頁上,用以展示「泰國原裝正品bory嫩紅素」之商品照片,係原告之攝影著作,原告就前開商品照片享有著作財產權,非經其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被告竟意圖銷售而基於重製犯意,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於105年2、3月間某日,在其友人位於臺北市○○區○○街00號5樓住處內,以手機連接網際網路,登入上開臉書社群,擅自重製原告之攝影著作,並刊登在其所經營之蝦皮拍賣網站頁面「現貨正宗泰國原裝進口櫻花嫩紅素BORY CUTE ANGLE NIPPLE PINK CREAM 10G」上,用以展示其所銷售之商品之事實,業據原告陳述綦詳,並經被告於偵查時及本院刑事庭審理時承認無誤,且有臉書「卡比喵不專業代購」網頁截圖、蝦皮拍賣網頁截圖、聊天紀錄截圖等件附於偵查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1300號偵查卷宗第18至22頁、第40至42頁),刑事部分被告因而被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判處拘役10日確定,經本院調閱本院106年度智簡字第5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刑事卷宗查閱屬實,堪信屬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意圖銷售而基於重製犯意,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於上開時地擅自重製原告之上述攝影著作,並刊登在被告所經營之蝦皮拍賣網站頁面「現貨正宗泰國原裝進口櫻花嫩紅素BORY CUTE ANGLENIPPLE PINK CREAM 10G」上,用以展示其所銷售之商品,自屬不法侵害原告權利之行為。

又原告主張其因被告上開侵害權利之行為,致原告受有3萬元之損害之事實,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上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

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3萬元,洵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劉英芬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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