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小,999,2017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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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99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譚芷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7,917元,未逾10萬元,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事件。

惟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結果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自應由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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