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簡,16560,2018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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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6560號
原 告 范姜賀嵩
上列原告與被告教育部、國立政治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國立中
央大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於民國(下同)107 年2 月12日民事訴訟補正狀主張,先位聲明:「請求判決政大或成大或央大報教育部於106 學年度台科大或政大或成大或央大資訊管理系碩士班入學招生補救錄取原告,教育部和政大、成大、央大並應共同賠償原告88萬元。」
備位聲明:「若政大、成大和央大拒不報教育部於106 學年度台科大或政大或成大或央大資訊管理系碩士班入學招生補救錄取原告,請求判決教育部和政大、成大、央大另為適法之處分,教育部和政大、成大、央大應共同賠償原告180 萬元。」
(參見本院卷第6 至7 頁),就其主張之二項標的應為選擇,依上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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