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簡,1755,2017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755號
原 告 游綉銶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萬4,23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