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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846號
原 告 汪成華
被 告 台灣運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鎮
訴訟代理人 陳怡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機票款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06年4月24日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於民國106年4月24日言詞辯論時追加深圳航空公司、中華航空公司為被告,經本院當庭限原告於3日內補正追加被告名稱地址、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追加訴之聲明及原因事實,有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憑(見本院卷第70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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