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簡,1919,2017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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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919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曹淑惠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葉適綺(原名葉秋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7155元,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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