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簡,1990,2017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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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990號
原 告 翁忠賢
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華英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12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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