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簡,2127,2017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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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127號
原 告 冠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容珍
訴訟代理人 陳以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瞿蔡富利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1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878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1,8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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