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140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被 告 高締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陳惠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