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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2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黃韻佳
被 告 張向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在本庭第一法庭上午九時三十七分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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