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另果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澳亞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因106 年度北簡字第287 號請求返還廣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