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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9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被 告 王吉清即吉欣牙醫診所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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