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簡,4207,201705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207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被 告 陳春滿(徐文燦之繼承人)
徐敏菽(徐文燦之繼承人)
徐敏琪(徐文燦之繼承人)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麗茵(徐文燦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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