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簡,5131,201705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5131號
原 告 陳玉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白佩環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0,000元,應繳裁判費21,8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38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