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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5303號
原 告 真愛奇蹟珠寶銀樓
法定代理人 林忠蔚
訴訟代理人 蔡嘉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仲榮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8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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