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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356號
原 告 劉芳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早餐屋即戚麗華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7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依上開規定扣除暫免繳納部分後,仍應繳納1,10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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