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406號
原 告 UY VANESSA MONTILLA
上列原告與被告飛盟利財務管理顧問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本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1465號民事裁定之本票債權不存在,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5,28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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