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補,418,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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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418號
原 告 林玉潔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澳商澳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
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2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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