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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425號
原 告 李光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薪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09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885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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