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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444號
原 告 郭海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棟國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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