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7,北再簡,3,201803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再簡字第3號
再審原告 江秋英
再審被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9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90年 3月18日核發之90年度促字第4192號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專屬於原判決法院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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