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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司調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味珍等間聲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㈠確認相對人簡味珍、簡味紅間就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及2768建號不動產,於民國96年1 月23日訂立之贈與契約關係不存在;
㈡簡味紅應就上開不動產於同年12月17日以買賣為原因,出售與第三人之價金返還予簡味珍等語。
核其法律關係須由法院裁判予以形成、確認,性質上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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