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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834號
原 告 李宗美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秉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龍潭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1,20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萬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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