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7,北補,2541,20181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541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張鶴財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伍仟柒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韻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