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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小字第37號
原 告 周璟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二口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07 年3 月8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
主 文
原裁定關於「二D餐飲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二口餐飲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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