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7,北勞小,39,2018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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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小字第39號
原 告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添
訴訟代理人 杜雪卿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許竺雅間請求返還獎金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
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萬陸仟零捌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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