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小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村徹
訴訟代理人 顏帥芬
江新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徵瑞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2,5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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