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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小字第79號
原 告 洪千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萬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謝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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