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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144號
原 告 楊東海
被 告 朱偉仁即臺北市私立仁群老人養護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固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720 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9,880 元,其中70,660元係請求工資差額,14,400元則係請求預告工資,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 分之1 ,此部分之裁判費為500 元(計算式:1,000 元÷2 =500 元);
另50,400元係請求資遣費,4,420 元則係請求退休金差額,均非請求給付工資,尚非得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 分之1 ,是此部分之裁判費為1,000 元。
據此,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500 元(計算式:500 元+1,000 元=1,50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裁判費720 元,應再補繳裁判費78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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