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7,北勞簡,47,201803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47號
原 告 林威達
訴訟代理人 高德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詠語創意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原告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625元,依法應徵收裁判費2,760元。

然查,原告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繳納裁判費2,760元後,又於107年2月1日再次繳納裁判費2,76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附卷可稽,足認原告溢繳裁判費2,760元。

本院依上開規定,自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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