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7,北司補,311,2018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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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司補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朱承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調
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規定:債務人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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