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7,北司調,1213,2018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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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司調字第1213號
聲 請 人 陳呂華娟
相 對 人 姚峻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票款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之住所地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在新北市新莊區,有民事調解聲請狀可稽。

而聲請人未陳明相對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且經本院函命補正相對人之戶籍謄本,逾期迄未補正。

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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