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司調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思伶等間聲請代位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林思伶、金鑽美髮造型店間僱傭關係存在等語。
核其法律關係須由法院裁判予以確認、形成,係屬確認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