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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司調字第84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哲維(即張陳美之繼承人)等間聲請確認遺產範圍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張哲維之被繼承人張陳美之遺產範圍,俾益後續對張哲維就其所繼承之遺產進行強制行程序,張哲維應於繼承遺產範圍內及本院105 年度司促字第9111號確定支付命令所載債權範圍內對伊負清償責任等語等語。
核其法律關係須由法院裁判確認,其性質屬確認之訴,則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
且聲請人對張哲維已取得執行名義,顯無調解必要。
是依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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