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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司調字第879號
聲 請 人 林俊誠
相 對 人 林茂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買賣糾紛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購買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000 號9 樓建物暨其基地之買賣糾紛而聲請調解,惟兩造約定因上開買賣契約發生之爭訟,由上開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管轄法院,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附卷可稽。
上開不動產係坐落臺北市大同區,係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轄區,是依上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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