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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北小字第108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
被 告 羅成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1,300元
合 計 2,3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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