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7,北小,1122,2018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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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112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吳幸昆
吳庭安
被 告 哲空間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宜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2月21日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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