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7,北簡,13669,2019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669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吳俊緯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冠閔律師
被 告 蔡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4 月30日下午2 時30分於第4 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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