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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6591號
原 告 林義龍
被 告 何秋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4 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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