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7,北簡,16916,201903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北簡字第1691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張嘉誠
被 告 葉秀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陸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陸佰參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540元
合 計 2,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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